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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符合要件之代拆申請案,市府必以公共利益為基礎,兼顧情理法,謹慎和諧推動都市更新,毋需質疑本府執行公權力之決心。
報載永春社區及文林苑都市更新案因部分住戶不願參與而使都市更新進度停滯,市府表示,此二案件目前皆在持續溝通協商。在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之權益下,市府將依法執行公權力,協助多數暫時搬離之住戶儘早重返家園,對於符合要件之代拆申請案,毋需質疑本府執行公權力之決心。
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地上改良物之拆除應由實施者辦理。有關實施者無法順利拆遷,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等相關規定向本府提出代為拆除之申請,本府依法必須受理。但為求辦理過程謹慎和諧,本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完備之「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更新處重申,針對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本府仍會透過嚴謹的溝通協調程序,若影響多數同意更新戶之權益,會在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之平衡下,協助多數暫時搬離家園之住戶早日入住新居。另都市更新辦理過程較複雜且較不易為民眾瞭解,為使民眾能知悉辦理內容及相關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及歧見,市府仍會請實施者秉持專業與熱忱持續與民眾進行溝通。
資料維護: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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